CND【呼唤自由】译自【A Passion for Liberty】前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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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自由活在每个人的心底。如果它在那儿死去,没有一部宪法,没有一条法律,没有一个法庭,能让它起死回生。” — Learned Hand (1944)

译者按

我《致国内的一个网友》在《华夏文摘》cm9706c上以《民主与自由的真义》刊登后,引起了一些对自由含义的探讨。我没有学过政治学,所发议论大多来自午饭时读一份《纽约时报》、开车时收听NPR新闻的经历。那是一个怎样的充满思辨活力的世界,那又是我怎样的“文化苦旅”。自以为是来自文化古国的知识分子,不料看懂了英文,还是搞不懂他们整天在吵些什么。数年后才看出一点名堂,发现他们的争论万变不离一个基本点,叫做“公民权”,就是那个已被我们践踏歪曲得不成样子的“自由”二字。

现在想想刚来时连续几年看不懂他们的国内纷争,其实情有可原。我们都是读《人民日报》长大的。我们有四项基本原则,却不幸一个个都是自由的反面,归纳成一句话,无非是说“坚持剥夺你们的公民权”。(又何止“你们”?如西为中在cm9707a中所指出的,我们的领袖和执政党的党员们自己作为公民,公民权之被剥夺,也无一幸免。)

我本来以为,我们人在美国,随便翻一些主流严肃报纸,不大会不知道我讲的自由是什么意思。所以,对以留学生为对象搞翻译,我一向觉得是件不大礼貌的事。但假期中参加了一个会议,让我感觉到翻译一点东西的必要。会上大家为了中国前途争得面红耳赤。有李先生和郭先生二位彻夜长谈,之后,李先生归纳出两位分歧之根本由来:“原来他看的是《人民日报》海外版,我看的是《世界日报》和《纽约时报》。”但是,是不是因为双方戴着不同的有色眼镜,而谁的观点都免不了是一己之偏见呢?郭先生第二天回答提问时提供了一点信息:“我这个人对祖国的语言文字特别热爱,所以《纽约时报》我还没有看。”

如此无知于我们党报之外的世界也成了爱国壮举。在此,我不想对这句随口玩笑话刻薄求全,但恕我言重一点,因为我看到的,正是我们党报用爱国排斥一切理性的反智的流气。文明是在思辨中发达昌盛的。如今以《第三只眼看中国》的作者王山为代表的自由派知识分子的批判家们,在中国也好,在美国也好,有不少对自由之本义闻所未闻。自己脑中公民权观念一片空白,却想要证明中国人天生不配享受公民权的奢侈,我觉得是不着边际的无的放矢,实在无益于中国社会迈向公民社会的进程。为此,我向大家推荐下文。这是一篇美国公民权联盟(ACLU)对美国宪法中公民权的解释。ACLU在美国也属于极端自由一类,其观点与我们的社会观念也就差别很大。我并非把我个人的喜好强加于人,说我们就应该将它全盘引进。甚至,对自由理念想得越多,我对专制越觉忍无可忍,可奇怪地,也越是觉得,在一个公民权概念一片真空的世界中建立民主,确有空中造阁和欲速不达之嫌。

总之,贵在了解。而从极端出发,应该不失为一条了解某种观点的捷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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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题:A Passion for Liberty

作者:Ira Glasser,美国公民权联盟执行主任

出处:前言,Visions of Liberty -- The Bill of Rights for All Americans,Arcade Publishing,New York

背景:1991年为纪念《人权法案》补充加入美国宪法两百周年而作。

Samuel Johnson (1709-1784) 有一名言“爱国主义是无赖最后的避难所”。当然,他这里说的“爱国主义”指的不是一个公民对祖国的赤诚无私的热爱,而是当政者历来惯用的、那种名为爱国实为利己的“爱国主义”。这种牌子的“爱国主义”我们已屡见不鲜。比如,有人常常裹着美国国旗的外衣,却无时不在诋毁我们的国旗所代表的真正价值。

还有另一种爱国主义,它从不谟拜国旗,却始终如一地效忠于我们国旗所代表的两个伟大原则:民主和自由。

美国:个人至上,而不是多数至上

人们今天常常将民主和自由作为同义词使用,其实它们不仅不同义,相互间还有不可避免的内在冲突。民主指的是人民对有关民生的决定应该有发言权。他们应该有权在公平选举中,投票选举公共官员、挑选政府和以多数原则通过政治决定。

而自由,指的是即使在一个民主社会中,也不是什么都可以由多数决定的。人有生来就有的权利,有即使是多数人都不能剥夺的权利。比如,我们国家白人比黑人多,但这并不意味着白人就可以剥夺黑人的投票权。政坛上大多是男人,但是不是因此妇女就应该是二等公民呢?有的宗教比其他的有更多的信徒,但是不是就可以逼迫其他的教徒改变信仰呢?

过去,追求自由往往意味着与国王或皇帝的抗争。美国建国后,自由的含义第一次包括了对民主权力的法定限制。《民权法案》说的就是,即使民主也不能是法力无边的。在它划定的禁区之中,个人至上,而不是多数至上。赋予自由这个崭新的含义,是美国对世界的一个独特贡献。

但是,正如弗吉尼亚州州长L. D. Wilder (一个奴隶的孙子、美国第一个黑人州长) 1991年在北卡罗里纳大学所说的:“并不是在这片土地上的每个人都忠实于我们的建国蓝图的……尽管我们都曾宣誓效忠于‘人人公平和自由’这样的词句,纵观历史,我们从来就没有达到过这个目标。”我们当初把非洲人和他们的后裔套上手链脚镣锁为奴隶,还不许妇女投票时就是如此。两百年后的今天,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,但许多美国人的生活现状与我们ACLU的职业目标还相差甚远。

在美国,许多人已经不懂得《民权法案》在怎样地保护着他们

更有甚者,当今出现了许多对我们这种理想的解释上的本质分歧,比如,什么叫爱国主义、公平和自由。诸如以下问题:

● 两个人中谁是真正的爱国者:一个人要立法用法律强迫你向国旗脱帽致敬。另一个人说,我们国旗代表的,是不向国旗,不向多数人或政府认为的所谓的“正统”的政治或宗教屈膝的权利。

● 公平:我们对非裔美国人几个世纪的不公正待遇,是不是应该以优待政策来弥补?还是说现在这已成“逆向歧视”,而到取消优待政策的时候了?

● 公正:我们对错判无辜的顾虑,是不是要求我们,即使对最骇人听闻的犯罪的审判,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?还是这种顾虑已经成为我们治安和打击犯罪的绊脚石?

● 宗教:宗教自由是不是要求严格的政教分离?还是只要不厚此薄比,政府应该被允许帮助教会?

● 司法独立:在过去三十年中,联邦法官多次以宪法为武器,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普通百姓。这些法官不是民选的又是终身的,凭什么来管制民选政府?

所有这些问题很容易让人糊涂,也深深地分化着美国大众。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,往往反映着对美国价值的不同信仰。此书想要证明的是,美国价值就是个人自由,而正是为了个人自由,1791年《民权法案》才被纳入宪法。

书中,我想描绘这一美国价值,追溯其根基,并回顾其发展进程。《民权法案》——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——是这个进程的开端和最重要事件。书的重点将放在几个主要的公民权上:信仰自由,言论自由,公正审判权,和人人平等的权利。

本书也试图用我们缔国者的眼光来审视当今的社会争论。那时美国人的世界观,就是对自由的不屈的追求,以及这样一个信仰:政府首要的和最崇高的职责,就是保障个人自由。

然而如今,这个眼光好象有些过时了。

取而代之,我们听到许多这样的议论:“这个权那个权太多了”,我们要“重建”政府权威。调查发现,现在美国的大多数竟然不一定会支持《民权法案》。或者说,人们已经不懂得《民权法案》在怎样地保护着他们。公众人士也常发此类议论。比如,六十年代后期,副总统Spiro Agnew说,美国有一个“沉默的大多数”,这其实是反对许多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;八十年代早期,Jerry Falwell牧师说,美国有一个“讲道德的大多数”,他们反对许多公民权而想回复“美国传统价值”。Agnew和Falwell及他们所代表的运动,有这样一个错误假设: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,两者互不相容,坚持其一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另一个。从这个假设出发,他们直言不讳地提倡,个人有多少自由,要由大多数人决定。支持这个观点的在八十年代中稳步增长,如今最高法院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在反映这个观点。

即使是民主多数,即使是民选官员,都不足委以全信

然而,这个国家的第一代公民们认为,个人自由是最根本的、最至高无上的、和最宝贵的社会利益。个人自由是社会利益的一部份。其实,个人利益就是社会利益。

在他们看来,自由的敌人,不是社会利益,而是不加约束的政府权力。权力是什么东西?权力是用暴力强行支配别人。如历史学家Bernard Bailyn所说,权力象癌细胞,具有贪得无厌地越界侵蚀和残忍杀戮之本性。个人自由是权力的天然猎物。早期美国人的两分世界是:权力和自由。后者脆弱而被动,所以一个要抑制,一个要保护,而两者永不可混为一谈。

权力本身并不是罪恶,但它是危险的。而权力主要在政府手中。对政府和执政者,个人自由,自然地不是其利益和兴趣所在。个人自由只是那些被统治者的利益。当权者从来不会提倡个人自由。他们的兴趣只在于扩充自己的权力。这很自然,但也很危险可怕。

美国早期公民们的这些观念,并不是源于什么学术理论,而是出于对人的自我膨胀之本性的实际观察和理解。今天,我们谁都承认,人对权力的引诱和吸引,是没有抵抗力的。正因如此,要保障个人自由,仅仅基于对官员们的良好愿望和做人良心的信任,是不现实的。

民主也不是对个人自由的足够保障。恰恰相反,人民的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威胁,一点也不亚于一个国王的权力。如果个人自由是社会的终极利益所在,那么,公民出于自己的利益,无论对民选政府还是皇家政府,都要严加制约。即使是民主多数,即使是民选官员,都不足委以全信。

Jefferson的蜕变:指望掌权者的自我约束只能是幻想

看来每个人都具有人的这个本性缺陷。即使象Thomas Jefferson这样的个人自由的先驱者,当选总统后就远不那么值得尊敬了。Leonard Levy告诉我们:Jefferson曾支持宣誓效忠,曾许可拘押政治嫌疑,曾起草一个无需审判就可判罪的法案,曾敦促对煽动谣言罪的公诉,曾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(译注:关于限制政府抄家搜身),曾饶恕军事专制,曾在和平时期动用战争用部队,曾审查读物,曾根据政治观点挑选教授,还曾赞同只要目的不错就可以不择手段的观点。

Jefferson的蜕变是自然的和意料之中的。也并不能因此就说他是一个虚伪的小人。只是因为他手中有权后,为了追求那些他自以为是政府的“宏伟事业”,脑子一热,就忘记他曾经那么坚定地倡导过的自由主义理念了。

今天了解Jefferson的阴暗面,我们也许觉得吃惊。但独立战争时期的革命家们,对此不会感到一点奇怪。这正在他们对人的本性的了解的预言之中:对任何掌权者都不能委以信任,都不能指望他来保护百姓的个人自由;指望掌权者的自我约束只能是幻想。权力,无论出于多么良好的愿望,无论怎样自称忠实于自由,只能靠法律来约束。Levy的结论是:自由意味着“国家机器这条野兽,必须用一个《民权法案》来套上镣铐和疆绳。对自由的保护绝对不能依靠暂时的多数票或某个当权者。”

这就是早期美国人的理念。他们深知,虽然政府是在公民的认可下组建的,它仍不免是公民的敌手,而且是一个极其危险的敌手。所以,光说公民有批评政府的言论和信仰自由是不够的,必须白纸黑字地,明文剥夺政府限制这些公民权的权力。所以,《民权法案》的条文大多是用这样的语言写成的:“国会不能制订法律来限制公民的某某权利”。在这种理念下,二百年前的今天,《民权法案》被接纳为刚刚出台不久的美国宪法的一部份。

自由活在每个人的心底

然而,这部伟大的《民权法案》并不是块无瑕完璧。还有许多公民权它没有提及,它用词不严密而难以执行。本书将叙述联邦法院是怎样取得《民权法案》的解释权,并怎样基于这种解释来取缔违宪的法律和行政命令的。经过两百年的这样的裁决历程,一整套保证我们现在所享有的公民权的法律已经制订,《民权法案》也被逐渐充实。

本书也是一本充满着戏剧性冲突的、普通个人为争取公民权的抗争的故事。这更是一个没有结尾的故事,因为正如早期美国人所再清楚不过的,在权力的巨人面前,公民权永远是无力的弱者。

如果说我写本书有什么目的的话,它只有一个,就是想激起读者心中对自由的热情。这是因为,将来公民权在美国之存亡,最终取决于公民们自己的意愿。正如法官Learned Hand曾经说过的:“自由活在每个人的心底。如果它在那儿死去,没有一部宪法,没有一条法律,没有一个法庭,能让它起死回生。”


秋明译于1997年10月,纽约长岛石溪;修改于2020年

刊登于1997《华夏文摘》cm9710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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